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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出口臺灣的產地證填寫規范要求

返回列表 來源:明 日期:2022-05-08

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申領的產地證、發票、證明中涉及臺灣時應使用規范稱謂。具體規定如下:


一、允許使用的稱謂:

1、“中國臺灣”,英譯文為:"TAIWAN PROVINCE OF CHINA",或"TAIWAN, CHINA",或"CHINESE TAIWAN";

2、“中國臺北”,英譯文為:"TAIPEI,CHINA",或"CHINESE TAIPEI";

以上英文TAIWAN或TAIPEI和CHINA之間必須有標點,且只能用逗號(,),而不能使用頓號(、)、破折號(—)或斜杠(/)。


二、不得使用的稱謂:

1、“中華民國”,英譯文為:REPUBLIC OF CHINA,簡稱ROC;

2、“中華民國(臺灣)”,英譯文為:REPUBLIC OF CHINA (TAIWAN),簡稱ROC (TW) ;

3、單獨使用“臺灣”(TAIWAN)或“臺北”(TAIPEI)字樣;

4、“臺北,臺灣”英譯文為:TAIPEI,TAIWAN;

5、“臺灣(或臺北)中國”,英譯文為:TAIWAN/TAIPEI CHINA;

6、中國—臺灣(或臺北),英譯文為:CHINA—TAIWAN/TAIPEI;

7、中國(臺灣或臺北),英譯文為:CHINA (TAIWAN/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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