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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單申報項目介紹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申報項目介紹(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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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綜合統計司

?二零一八年七月

?原報關、原報檢申報項目梳理

?

?

?報關單類型(必填)

?有紙報關選擇“0-有紙報關”;

?有紙帶清單報關選擇“L-有紙帶清單報關”;

?無紙帶清單報關選擇“D-無紙帶清單報”;

?通關無紙化選擇“M-通關無紙化”。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報關單類型”。

?自報自繳(選填)

?進出口企業、單位采用“自主申報、自行繳稅”(自報自繳)模式向海關申報時,勾選本項目;反之則不勾選。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自報自繳”,錄入要求無變化。

?自主報稅(選填)

?進出口企業、單位采用“自主申報、自行繳稅”(自報自繳)模式向海關申報時,勾選本欄目;反之則不勾選。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自主報稅”,錄入要求無變化。

?擔保驗放(選填)

?進出口企業、單位采用“擔保驗放”模式向海關申請通關放行,勾選本欄目;反之則不勾選。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擔保驗放”,錄入要求無變化。

?稅單無紙化(選填)

?進出口企業、單位采用“稅單無紙化”模式向海關申報時,勾選本欄目;反之則不勾選。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稅單無紙化”,錄入要求無變化。

?申報地海關(必填)

?根據報關人員在貨物進出口時的自主選擇,填報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海關的名稱及代碼。例如:選擇“廣州機場”為申報地海關時,應錄入“5141”。

?提醒注意:申報地海關的關別代碼后兩位不能為“00”。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申報地海關”,錄入要求無變化。

?進出境關別(必填)

?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口岸海關,填報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口岸海關的名稱及代碼。例如:貨物實際進出境的口岸海關為“廣州機場”時,則錄入“5141”。

?提醒注意:

?(一)進口轉關運輸貨物,填報貨物進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海關名稱及代碼。

?(二)在不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之間調撥、轉讓的貨物,填報對方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所在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三)其他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進/出口岸”,現更名為“進出境關別”,錄入要求無變化。

?進出口日期(必填)

?進口日期填報運載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出口日期指運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在申報時免予填報。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

?進口日期為人工錄入,入庫后系統自動反填;出口日期在申報時免于填報,入庫后系統自動反填。

?本欄目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格式為“YYYYMMDD”。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進出口日期”和原報檢項目的“到貨發貨日期”,現合并為“進出口日期”。錄入要求無變化。

?境內收發貨人代碼(必填)

?填報在海關備案的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法人、其他組織名稱及編碼。編碼填報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報其在海關的備案編碼。進口填“境內收貨人”,出口填“境內發貨人”。人工錄入企業代碼后,系統自動反填企業中文名名稱。

?特殊情況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合同的簽訂者和執行者非同一企業的,填報執行合同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委托進出口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并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注明“委托某進出口企業進口”,同時注明被委托企業的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有代理報關資格的報關企業代理其他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時,填報委托的進出口企業。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收發貨人填報該貨物的實際經營單位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經營企業。

?(五)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海關正式編碼的企業,填報企業在海關申領的臨時編碼。

?該項目為原海關與原報檢項目的“收發貨人”,現改名為“境內收發貨人”。

?消費使用/生產銷售單位代碼(必填)

?填報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無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報“NO”。進口填報消費使用單位,出口填報生產銷售單位。人工錄入企業代碼后,系統自動反填企業中文名稱。

?提醒注意:

?(一)消費使用單位填報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的名稱,包括:

?1.自行進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進出口企業進口貨物的單位。

?消費使用/生產銷售單位代碼(必填)

?(二)生產銷售單位填報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產或銷售單位的名稱,包括:

?1.自行出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進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單位。

?(三)減免稅貨物報關單的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的“減免稅申請人”一致;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之間的進出境貨物,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填報保稅監管場所的名稱(保稅物流中心(B型)填報中心內企業名稱)。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填報區域內經營企業(“加工單位”或“倉庫”)。

?(五)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或使用以及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產或銷售的對象為自然人的,填報身份證號、護照號、臺胞證號等有效證件號碼及姓名。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消費使用/生產銷售單位代碼”和原報檢項目的“使用人/生產加工單位代碼”,現合并為“消費使用/生產銷售單位代碼”。

?監管方式(必填)

?根據實際對外貿易情況按海關規定的《監管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監管方式簡稱及代碼。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監管方式。

?提醒注意:特殊情況下加工貿易貨物監管方式填報要求如下:

?(一)進口少量低值輔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種以內的低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的,填報“低值輔料”。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的,按《加工貿易手冊》上的監管方式填報。

?(二)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以及按料件辦理進口手續的轉內銷制成品、殘次品、未完成品,填制進口報關單,填報“來料料件內銷”或“進料料件內銷”;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減免稅進口貨物的,分別填制進、出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填報“來料成品減免”或“進料成品減免”,進口報關單按照實際監管方式填報。

?(三)加工貿易出口成品因故退運進口及復運出口的,填報“來料成品退換”或“進料成品退換”;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因換料退運出口及復運進口的,填報“來料料件退換”或“進料料件退換”;加工貿易過程中產生的剩余料件、邊角料退運出口,以及進口料件因品質、規格等原因退運出口且不再更換同類貨物進口的,分別填報“來料料件復出”、“來料邊角料復出”、“進料料件復出”、“進料邊角料復出”。

?監管方式(必填)

?(四)加工貿易邊角料內銷和副產品內銷,填制進口報關單,填報“來料邊角料內銷”或“進料邊角料內銷”。

?(五)企業銷毀處置加工貿易貨物未獲得收入,銷毀處置貨物為料件、殘次品的,填報“料件銷毀”;銷毀處置貨物為邊角料、副產品的,填報“邊角料銷毀”。

?企業銷毀處置加工貿易貨物獲得收入的,填報為“進料邊角料內銷”或“來料邊角料內銷”。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監管方式”和原報檢項目的“貿易方式”,現合并為“監管方式”,錄入要求無變化。

?運輸方式(必填)

?運輸方式包括實際運輸方式和海關規定的特殊運輸方式,前者指貨物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按進出境所使用的運輸工具分類;后者指貨物無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按貨物在境內的流向分類。

?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或貨物在境內流向的類別,按照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運輸方式。

?提醒注意:

?(一)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1.非郵件方式進出境的快遞貨物,按實際運輸方式填報。

?2.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抵達進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駛離出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

?3.不復運出(入)境而留在境內(外)銷售的進出境展覽品、留贈轉賣物品等,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

?4.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貨物,填報“旅客攜帶”(代碼L)。

?5.以固定設施(包括輸油、輸水管道和輸電網等)運輸貨物的,填報“固定設施運輸”(代碼G)。

?運輸方式(必填)

?(二)無實際進出境貨物在境內流轉時填報要求如下:

?1.境內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貨物和保稅區退區貨物,填報“非保稅區”(代碼0)。

?2.保稅區運往境內非保稅區貨物,填報“保稅區”(代碼7)。

?3.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退倉貨物,填報“監管倉庫”(代碼1)。

?4.保稅倉庫轉內銷貨物或轉加工貿易貨物,填報“保稅倉庫”(代碼8)。

?5.從境內保稅物流中心外運入中心或從中心運往境內中心外的貨物,填報“物流中心”(代碼W)。

?6.從境內保稅物流園區外運入園區或從園區內運往境內園區外的貨物,填報“物流園區”(代碼X)。

?7.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與境內(區外)(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貨物,填報“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代碼Y)。

?8.出口加工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區(中方配套區)與境內(區外)(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貨物,填報“出口加工區”(代碼Z)。

?9.境內運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區的貨物,填報“邊境特殊海關作業區”(代碼H)。

?10.經橫琴新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綜合試驗區)二線指定申報通道運往境內區外或從境內經二線指定申報通道進入綜合試驗區的貨物,以及綜合試驗區內按選擇性征收關稅申報的貨物,填報“綜合試驗區”(代碼T)。

?11.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流轉、調撥貨物,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的流轉貨物,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加工貿易余料結轉、深加工結轉、內銷貨物,以及其他境內流轉貨物,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

?運輸方式(必填)

?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貨物,填報“旅客攜帶”(代碼L)和以固定設施(包括輸油、輸水管道和輸電網等)運輸貨物的,填報新增運輸方式“固定設施運輸”(代碼G)。

?該項目為原報關和原報檢項目的“運輸方式”,現合并為“運輸方式”。

?

?運輸工具名稱(條件必填)

?填報載運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名稱或編號。填報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艙單(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

?提醒注意:

?(一)直接在進出境地或采用全國通關一體化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填報要求如下:

?1.水路運輸:填報船舶編號(來往港澳小型船舶為監管簿編號)或者船舶英文名稱。

?2.公路運輸:啟用公路艙單前,填報該跨境運輸車輛的國內行駛車牌號,深圳提前報關模式的報關單填報國內行駛車牌號+“/”+“提前報關”。啟用公路艙單后,免予填報。

?3.鐵路運輸:填報車廂編號或交接單號。

?4.航空運輸:填報航班號。

?5.郵件運輸:填報郵政包裹單號。

?6.其他運輸:填報具體運輸方式名稱,例如:管道、馱畜等。

?運輸工具名稱(條件必填)

?(二)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填報要求如下:

?1.進口。

?(1)水路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中轉填報進境英文船名。

?(2)鐵路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中轉填報車廂編號。

?(3)航空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中轉填報“@”。

?(4)公路及其他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

?(5)以上各種運輸方式使用廣東地區載貨清單轉關的提前報關貨物填報“@”+13位載貨清單號。

?2.出口。

?(1)水路運輸:非中轉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運輸工具名稱字段填報“@”。

?中轉貨物,境內水路運輸填報駁船船名;境內鐵路運輸填報車名(主管海關4位關區代碼+“TRAIN”);境內公路運輸填報車名(主管海關4位關區代碼+“TRUCK”)。

?(2)鐵路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填報“@”。

?(3)航空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填報“@”。

?(4)其他運輸方式: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

?運輸工具名稱(條件必填)

?(三)采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填報“集中申報”。

?(四)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免予填報。

?該項目為原報關和原報檢項目的“運輸工具名稱”,合并為“運輸工具名稱”。

?航次號(條件必填)

?在貨物實際進出境觸發必填項。

?填報載運貨物進出境的航次號。填報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艙單(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

?提醒注意:

?(一)直接在進出境地或采用全國通關一體化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

?1.水路運輸:填報船舶的航次號。

?2.公路運輸:啟用公路艙單前,填報運輸車輛的8位進出境日期〔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啟用公路艙單后,填報貨物運輸批次號。

?3.鐵路運輸:填報列車的進出境日期。

?4.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5.郵件運輸:填報運輸工具的進出境日期。

?6.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航次號(條件必填)

?(二)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

?1.進口。

?(1)水路運輸:中轉轉關方式填報“@”+進境干線船舶航次。直轉、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2)公路運輸:免予填報。

?(3)鐵路運輸:“@”+8位進境日期。

?(4)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5)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2.出口。

?(1)水路運輸:非中轉貨物免予填報。中轉貨物:境內水路運輸填報駁船航次號;境內鐵路、公路運輸填報6位啟運日期〔順序為年(2位)、月(2位)、日(2位)〕。

?(2)鐵路拼車拼箱捆綁出口:免予填報。

?(3)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4)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三)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免予填報。

?該項目為原報關“航次號”與原報檢項目的“運輸工具號碼”,現合并為“航次號”。

?備案號(選填)

?填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在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征、減、免稅審核確認等手續時,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手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保稅賬冊、《征免稅證明》或其他備案審批文件的編號。

?提醒注意: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備案號。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加工貿易項下貨物,除少量低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加工貿易手冊》及以后續補稅監管方式辦理內銷征稅的外,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使用異地直接報關分冊和異地深加工結轉出口分冊在異地口岸報關的,填報分冊號;本地直接報關分冊和本地深加工結轉分冊限制在本地報關,填報總冊號。

?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減免稅進口貨物的,進口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出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對加工貿易設備、使用賬冊管理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減免稅設備之間的結轉,轉入和轉出企業分別填制進、出口報關單,在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二)涉及征、減、免稅審核確認的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

?(三)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口,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準予退運證明》的編號;減免稅貨物補稅進口,填報《減免稅貨物補稅通知書》的編號;減免稅貨物進口或結轉進口(轉入),填報《征免稅證明》的編號;相應的結轉出口(轉出),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結轉聯系函》的編號。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備案號”。

?征免性質(選填)

?根據實際情況,按海關規定的《征免性質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征免性質簡稱及代碼,持有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的,按照《征免稅證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質填報。

?錄入時可根據下拉菜單選擇征免性質或按海關規定的《征免性質代碼表》錄入相應的征免性質代碼。例如:一般征稅的貨物,下拉菜單時可選擇“101-一般征稅”或錄入“101”,欄目自動生成“一般征稅”。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征免性質。

?提醒注意:加工貿易貨物報關單按照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手冊》中批注的征免性質簡稱及代碼填報。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一)加工貿易轉內銷貨物,按實際情況填報(如一般征稅、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二)料件退運出口、成品退運進口貨物填報“其他法定”(代碼299)。

?(三)加工貿易結轉貨物,免予填報。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征免性質”。

?

?許可證號(選填)

?填報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定向)、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加工貿易)、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的編號。

?提醒注意: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許可證號。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許可證號”,錄入要求無變化。

?件數(必填)

?填報進出口貨物運輸包裝的件數(按運輸包裝計),不得填報為零,裸裝貨物填報為“1”。運輸包裝指提運單所列貨物件數單位對應的包裝。

?提醒注意:

?(一)艙單件數為集裝箱的,填報集裝箱個數。

?(二)艙單件數為托盤的,填報托盤數。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件數”,錄入要求無變化。

?毛重(必填)

?填報進出口貨物及其包裝材料的重量之和,計量單位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報為“1”。

?提醒注意:

?報關單毛重欄目不得為空,毛重應大于或等于1,不得為“0”。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毛重”,錄入要求無變化。

?凈重(必填)

?填報進出口貨物的毛重減去外包裝材料后的重量,即貨物本身的實際重量,計量單位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報為“1”。

?提醒注意:

?報關單凈重欄目不得為空,凈重應大于或等于1,不得為“0”。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凈重”,錄入要求無變化。

?成交方式(必填)

?根據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價格條款,按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成交方式代碼。

?例如:該貨物的成交方式為CIF,下拉菜單時可選擇“1-CIF”或錄入“1”,欄目自動生成“CIF”。

?提醒注意: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進口錄入CIF,出口錄入FOB。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成交方式”,錄入要求無變化。

?運費標記(選填)

?運費為進口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費用,出口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后的運輸費用。運費可按運費單價、總價或運費率三種方式之一填報。

?“運費”項下第一欄為“運費標記”欄。

?當按照運費率申報時,“運費標記”欄選擇填報“1-率”;當按照每噸貨物的運費單價申報時,“運費標記”欄選擇填報“2-單價”;按照運費總價申報時,“運費標記”欄選擇填報“3-總價”。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運費標記”,錄入要求無變化。

?運費/率(選填)

?運費為進口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費用,出口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后的運輸費用。運費可按運費單價、總價或運費率三種方式之一填報。

?“運費”項下第二欄為“運費/率”欄。

?當“運費標記”為“1-率”,在本欄填報運費率;當“運費標記”為“2-單價”,在本欄填報運費單價;當“運費標記”為“3-總價”,在本欄填報運費總價。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運費/率”,錄入要求無變化。

?運費幣制(選填)

?填報進口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費用,出口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后的運輸費用。運費可按運費單價、總價或運費率三種方式之一填報。

?“運費”項下第三欄為“運費幣制”欄。

?當“運費標記”欄為“1-率”是,本欄免予錄入;如“運費標記”為“2-單價”或“3-總價”時,本欄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錄入相應的幣種代碼。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運費幣制”。

?保險費標記(選填)

?保險費為進口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保險費用,出口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后的保險費用。保險費可按保險費總價或保險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

?“保險費”項下第一欄為“保險費標記”欄。

?當按照保險費率申報時,“保險費標記”欄選擇填報“1-率”;按照保險費總價申報時,“保險費標記”欄選擇填報“3-總價”。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保險費標記”,錄入要求無變化。

?保險費/率(選填)

?進口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保險費用,出口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后的保險費用。保險費可按保險費總價或保險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

?“保險費”項下第二欄為“保險費/率”欄。

?當“保險費標記”為“1-率”,在本欄填報保險費率;當“保險費標記”為“3-總價”,在本欄填報保險費總價。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保險費/率”,錄入要求無變化。

?保險費幣制(選填)

?填報進口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保險費用,出口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后的保險費用。保險費可按保險費總價或保險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

?“保險費”項下第三欄為“保險費幣制”欄。

?當“保險費標記”欄為“3-總價”時,本欄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錄入相應的幣種代碼;當“保險費標記”欄為“1-率”,本欄無需填報。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保險費幣制”。

?雜費標記(選填)

?雜費為成交價格以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相關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或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費用。雜費可按雜費總價或雜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

?“雜費”項下第一欄為“雜費標記”欄。

?當按照雜費率申報時,“雜費標記”欄選擇填報“1-率”;按照雜費總價申報時,“雜費標記”欄選擇填報“3-雜費總價”。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雜費標記”,錄入要求無變化。

?雜費/率(選填)

?雜費為成交價格以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相關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或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費用。雜費可按雜費總價或雜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

?“雜費”項下第二欄為“雜費/率”欄。

?當“雜費標記”為“1-率”,在本欄填報雜費率;當“雜費標記”為“3-雜費總價”,在本欄填報雜費總價。

?提醒注意:應計入完稅價格的雜費填報為正值或正率,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雜費填報為負值或負率。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雜費/率”,錄入要求無變化。

?雜費幣制(選填)

?填報成交價格以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相關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或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費用。雜費可按雜費總價或雜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

?“雜費”項下第三欄為“雜費幣制”欄。

?當“雜費標記”欄為“3-雜費總價”時,本欄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錄入相應的幣種代碼;當“雜費標記”欄為“1-率”,本欄無需填報。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雜費幣制”。

?隨附單證代碼(選填)

?除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定向)、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加工貿易)、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以外的其他進出口許可證件或監管證件,按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證件代碼。

?提醒注意:

?(一)加工貿易內銷征稅報關單,“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報“c”。

?(二)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報“Y”。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內銷貨物申請適用優惠稅率的,有關貨物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以及內銷時,“隨附單證代碼”欄按照上述一般貿易要求填報。

?向香港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用于生產香港CEPA或者澳門CEPA項下貨物的原材料時,“隨附單證代碼”欄按照上述一般貿易要求填報。

?(三)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免提交原產地證據文件的小金額進口貨物“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報“Y”。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隨附單證代碼”,錄入要求無變化。

?隨附單證編號(選填)

?除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定向)、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加工貿易)、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以外的其他進出口許可證件或監管證件,填報證件編號。

?提醒注意:

?(一)加工貿易內銷征稅報關單,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報海關審核通過的內銷征稅聯系單號。

?(二)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只能使用原產地證書申請享受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以下統稱優惠稅率)的(無原產地聲明模式),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報“<優惠貿易協定代碼>”和“原產地證書編號”??梢允褂迷a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申請享受優惠稅率的(有原產地聲明模式),“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報“<優惠貿易協定代碼>”、“C”(憑原產地證書申報)或“D”(憑原產地聲明申報),以及“原產地證書編號(或者原產地聲明序列號)”。一份報關單對應一份原產地證書或原產地聲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內銷貨物申請適用優惠稅率的,有關貨物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以及內銷時,已通過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實現電子聯網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報關單,按照上述一般貿易要求填報;未實現電子聯網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報關單,“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報“<優惠貿易協定代碼>”和“原產地證據文件備案號”?!霸a地證據文件備案號”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物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報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信息后,系統自動生成的號碼。

?隨附單證編號(選填)

?向香港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用于生產香港CEPA或者澳門CEPA項下貨物的原材料時,按照上述一般貿易填報要求填制報關單。

?“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報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報關單上的商品序號與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聲明)上的項目編號應一一對應,不要求順序對應。同一批次進口貨物可以在同一報關單中申報,不享受優惠稅率的貨物序號不填報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

?(三)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免提交原產地證據文件的小金額進口貨物“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報“<協定編號>XJE00000”,“單證對應關系表”享惠報關單項號按實際填報,對應單證項號與享惠報關單項號相同。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隨附單證編號”,錄入要求無變化。

?

?隨附單據(選填)

?“報關單類型”為“通關無紙化”的報關單需根據海關各類監管要求,上傳相關隨附單據。

?上傳隨附單據時,需按海關規定的《隨附單據表》錄入相應的隨附單據編號。例如:上傳合同時,“隨附單據”需錄入“00000004”。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隨附單據”與原報檢項目的“隨附單據編號”、“隨附單據名稱”、“隨附單據類別代碼”。

?關聯報關單(選填)

?與本報關單有關聯關系的,同時在業務管理規范方面又要求填報的報關單號,填報在電子數據報關單中“關聯報關單”欄。

?提醒注意:保稅間流轉、加工貿易結轉類的報關單,應先辦理進口報關,并將進口報關單號填入出口報關單的“關聯報關單”欄。

?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手續的,除另有規定外,應先填制出口報關單,再填制進口報關單,并將出口報關單號填報在進口報關單的“關聯報關單”欄。

?減免稅貨物結轉出口(轉出),應先辦理進口報關,并將進口(轉入)報關單號填入出口(轉出)報關單的“關聯報關單”欄。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關聯報關單”,錄入要求無變化。

?關聯備案(選填)

?與本報關單有關聯關系的,同時在業務管理規范方面又要求填報的備案號,填報在電子數據報關單中“關聯備案”欄。

?提醒注意:

?保稅間流轉貨物、加工貿易結轉貨物及憑《征免稅證明》轉內銷貨物,其對應的備案號填報在“關聯備案”欄。

?減免稅貨物結轉進口(轉入),“關聯備案”欄填報本次減免稅貨物結轉所申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結轉聯系函》的編號。

?減免稅貨物結轉出口(轉出),“關聯備案”欄填報與其相對應的進口(轉入)報關單“備案號”欄中《征免稅證明》的編號。

?向香港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用于生產香港CEPA或者澳門CEPA項下貨物的原材料時,香港或澳門生產廠商在香港工貿署或者澳門經濟局登記備案的有關備案號填報在“關聯備案”欄。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關聯備案”,錄入要求無變化。

?備案序號(選填)

?填報專用于加工貿易及保稅、減免稅等已備案、審批的貨物,填報和打印該項貨物在《加工貿易手冊》或《征免稅證明》等備案、審批單證中的順序編號。有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報關單填制要求按照海關總署相關規定執行。

?提醒注意:

?(一)深加工結轉貨物,分別按照《加工貿易手冊》中的進口料件項號和出口成品項號填報。

?(二)料件結轉貨物(包括料件、制成品和未完成品折料),出口報關單按照轉出《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進口報關單按照轉進《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

?(三)料件復出貨物(包括料件、邊角料),出口報關單按照《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如邊角料對應一個以上料件項號時,填報主要料件項號。料件退換貨物(包括料件、不包括未完成品),進出口報關單按照《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

?(四)成品退換貨物,退運進境報關單和復運出境報關單按照《加工貿易手冊》原出口成品的項號填報。

?(五)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以及按料件辦理進口手續的轉內銷制成品、殘次品、未完成品)填制進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進口料件的項號;加工貿易邊角料、副產品內銷,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對應的進口料件項號。如邊角料或副產品對應一個以上料件項號時,填報主要料件項號。

?備案序號(選填)

?(六)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減免稅貨物進口的,應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進口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中的項號,出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原出口成品項號,進、出口報關單貨物數量應一致。

?(七)加工貿易貨物銷毀,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相應的進口料件項號。

?(八)加工貿易副產品退運出口、結轉出口,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新增成品的出口項號。

?(九)經海關批準實行加工貿易聯網監管的企業,按海關聯網監管要求,企業需申報報關清單的,應在向海關申報進出口(包括形式進出口)報關單前,向海關申報“清單”。一份報關清單對應一份報關單,報關單上的商品由報關清單歸并而得。加工貿易電子賬冊報關單中項號、品名、規格等欄目的填制規范比照《加工貿易手冊》。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備案序號”,錄入要求無變化。

?特殊關系確認(選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審價辦法》)第十六條,填報確認進出口行為中買賣雙方是否存在特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應在下拉菜單中選擇“1-是”,反之則選擇“0-否”:

?(一)買賣雙方為同一家族成員的。

?(二)買賣雙方互為商業上的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買賣雙方都直接或者間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特殊關系確認(選填)

?(六)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擁有、控制或者持有對方5%以上(含5%)公開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員、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的。

?(八)買賣雙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員的。

?買賣雙方在經營上相互有聯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獨家代理、獨家經銷或者獨家受讓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規定,也應當視為存在特殊關系。

?提醒注意:出口貨物免予填報,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貨物(內銷保稅貨物除外)免予填報。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特殊關系確認”,錄入要求無變化。

?價格影響確認(選填)

?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七條,填報確認納稅義務人是否可以證明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生影響,納稅義務人能證明其成交價格與同時或者大約同時發生的下列任何一款價格相近的,應視為特殊關系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在下拉菜單中選擇“0-否”,反之則選擇“1-是”:

?(一)向境內無特殊關系的買方出售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按照《審價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所確定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三)按照《審價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所確定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提醒注意:出口貨物免予填報,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貨物(內銷保稅貨物除外)免予填報。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價格影響確認”,錄入要求無變化。

?與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支付確認(選填)

?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填報確認買方是否存在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且未包括在進口貨物的實付、應付價格中。

?買方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且未包含在進口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并且符合《審價辦法》第十三條的,選擇“1-是”。

?買方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且未包含在進口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但納稅義務人無法確認是否符合《審價辦法》第十三條的,選擇“1-是”。

?買方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且未包含在實付、應付價格中,納稅義務人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三條,可以確認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與進口貨物無關的,選擇“0-否”。

?買方不存在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或者特許權使用費已經包含在進口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的,選擇“0-否”。

?提醒注意:出口貨物免予填報,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貨物(內銷保稅貨物除外)免予填報。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錄入要求無變化。

?保稅監管場所(選填)

?保稅監管場所進出貨物,在“保稅監管場所”欄目填報本保稅監管場所編碼(保稅物流中心(B型)填報本中心的國內地區代碼),其中涉及貨物在保稅監管場所間流轉的,在本欄目填報對方保稅監管場所代碼。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保稅/監管場所”,錄入要求無變化。

?合同協議號(選填)

?填報進出口貨物合同(包括協議或訂單)編號。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免予填報。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合同協議號”和原報檢項目的“合同號”,現合并為“合同協議號”,錄入要求無變化。

?貿易國(地區)(必填)

?發生商業性交易,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貿易國(地區)中文名稱及代碼。進口填報購自國(地區),出口填報售予國(地區)。

?提醒注意: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填報貨物所有權擁有者所屬的國家(地區)。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貿易國(地區)”和原報檢項目的“貿易國”,現合并為“貿易國(地區)”。

?啟運/運抵國(地區)(必填)

?啟運國(地區)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填報進口貨物啟始發出直接運抵我國或者在運輸中轉國(地)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運抵我國的國家(地區)。例如:申報進口貨物的啟運國為美國時,根據下拉菜單選擇填報“USA-美國”,也可在本欄錄入中文“美國”。

?運抵國(地區)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填報出口貨物離開我國關境直接運抵或者在運輸中轉國(地區)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最后運抵的國家(地區)。例如:申報出口貨物的運抵國為馬來西亞時,根據下拉菜單選擇填報代碼為“MYS-馬來西亞”,也可在本欄錄入中文“馬來西亞”。

?提醒注意:

?(一)不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直接運輸進出口貨物,應在啟運國(地區)項目中填報進口貨物的裝貨港所在國(地區),在運抵國(地區)項目中填報出口貨物的指運港所在國(地區)。

?(二)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進出口貨物,如在中轉國(地區)發生商業性交易,則以中轉國(地區)作為啟運/運抵國(地區)填報在本欄。

?(三)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中國”或“CHN”。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啟運/運抵國(地區)”和原報檢項目的“啟運/輸往國家(地區)”,現合并為“啟運/運抵國(地區)”。

?經停/指運港(必填)

?經停港按海關規定的《港口代碼表》選擇填報進口貨物在運抵我國關境前的最后一個境外裝運港。

?指運港按海關規定的《港口代碼表》選擇填報出口貨物運往境外的最終目的港。

?提醒注意:

?(一)出口貨物的最終目的港不可預知的,按盡可能預知的目的港作為指運港填報。

?(二)經停/指運港在《港口代碼表》中無港口名稱及代碼的,可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家名稱及代碼。例如:若來自或去往的柬埔寨港口在《港口代碼表》無港口名稱和對應代碼,則填報“柬埔寨”和代碼“KHM000”。

?(三)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中國境內”及代碼“CHN000”。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裝貨/指運港”和原報檢項目的“經停/到達口岸”,現合并為“經停/指運港”。

?標記嘜碼(選填)

?填報標記嘜碼中除圖形以外的文字、數字,無標記嘜碼的填報“N/M”。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標記嘜碼及備注”和原報檢項目的“標記嘜碼”,現合并為“標記嘜碼”。

?備注(選填)

?有以下情況的需按照填制規范的要求錄入相關信息:

?(一)受外商投資企業委托代理其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在本欄填報進出口企業名稱。

?(二)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手續的,在本欄填報“<ZT”+“海關審核聯系單號或者《海關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編號”+“>”。

?(三)保稅監管場所進出貨物,在“保稅/監管場所”欄填報本保稅監管場所編碼(保稅物流中心(B型)填報本中心的國內地區代碼),若涉及貨物在保稅監管場所間流轉的,在本欄填報對方保稅監管場所代碼。

?(四)涉及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的,在本欄填報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編號。

?備注(選填)

?(五)當監管方式為“暫時進出貨物”(2600)和“展覽品”(2700)時,填報要求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列項目,在本欄填報暫時進出境貨物類別。例如:暫進六,暫出九;

?2.根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在本欄填報8位數字型的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日期,需注意的是期限應在貨物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例如:20180815前復運進境,20181020前復運出境;

?3.根據《管理辦法》第七條,向海關申請對有關貨物是否屬于暫時進出境貨物進行審核確認的,在本欄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XX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審核確認書》編號。例如:<ZS海關審核確認書編號>,其中英文為大寫字母;無此項目的,無需填報。

?上述內容依次填報,項目間用“/”分隔,前后均不加空格。

?4.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貨物復運進境或者復運出境的:

?貨物辦理過延期的,根據《管理辦法》在本欄填報《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辦理單》的海關回執編號。例如:<ZS海關回執編號>,其中英文為大寫字母;無此項目的,無需填報。

?(六)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貨物,在本欄填報“跨境電子商務”。

?(七)加工貿易副產品內銷,在本欄填報“加工貿易副產品內銷”。

?(八)服務外包貨物進口,在本欄填報“國際服務外包進口貨物”。

?備注(選填)

?(九)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在本欄填報公式定價備案號,格式為:“公式定價”+備案編號+“@”。對于同一報關單下有多項商品的,如某項或某幾項商品為公式定價備案的,則在本欄填報為:“公式定價”+備案編號+“#”+商品序號+“@”。

?(十)進出口與《預裁定決定書》列明情形相同的貨物時,按照《預裁定決定書》在本欄填報,格式為:“預裁定+《預裁定決定書》編號”。例如:某份預裁定決定書編號為R-2-0100-2018-0001,則填報為“預裁定R-2-0100-2018-0001”。

?(十一)含歸類行政裁定報關單,在本欄填報歸類行政裁定編號,格式為:“c”+四位數字編號。例如c0001。

?(十二)已經在進入特殊監管區時完成檢驗的貨物,在出區入境申報時,在本欄填報“預檢驗”字樣,同時在“關聯報檢單”欄填報實施預檢驗的報關單號。

?(十三)進口直接退運的貨物,在本欄填報“直接退運”字樣。

?(十四)企業提供ATA單證冊的貨物,在本欄填報“ATA單證冊”字樣。

?(十五)進出口不含動物源性低風險的生物制品,在本欄填報“不含動物源性”字樣。

?備注(選填)

?(十六)貨物自境外進入境內特殊監管區或者保稅倉庫的,在本欄填報“保稅入庫”或者“境外入區”字樣。

?(十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采用分送集報方式進出的貨物,在本欄填報“分送集報”字樣。

?(十八)軍事裝備出入境的,在本欄填報“軍品”或“軍事裝備”字樣。

?(十九)申報商品的HS為3821000000、3002300000的,填報要求為:屬于培養基的,在本欄填報“培養基”字樣;屬于化學試劑的,在本欄填報“化學試劑”字樣;不含動物源性成分的,在本欄填報“不含動物源性”字樣。

?(二十)屬于修理物品的,在本欄填報“修理物品”字樣。

?(二十一)屬于下列情況的,在本欄填報“壓力容器”、“成套設備”、“食品添加劑”、“成品退換”、“舊機電產品”等字樣。

?(二十二)HS為2903890020(入境六溴環十二烷),用途為“其他(99)”的,在本欄填報具體用途。

?(二十三)申報時其他必須說明的事項。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標記嘜碼及備注”和原報檢項目的“特殊檢驗檢疫要求”,現合并為“備注”。

?商品名稱(必填)

?(一)商品名稱應據實填報,并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所提交的合同、發票等相關單證相符。

?(二)商品名稱應當規范,以能滿足海關歸類、審價及許可證件管理要求為準,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中對商品名稱的要求進行填報。

?(三)已備案的加工貿易及保稅貨物,填報的內容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同項號下貨物的商品名稱一致。

?(四)對需要海關簽發《貨物進口證明書》的車輛,商品名稱欄填報“車輛品牌+排氣量(注明cc)+車型(如越野車、小轎車等)”。

?(五)由同一運輸工具同時運抵同一口岸并且屬于同一收貨人、使用同一提單的多種進口貨物,按照商品歸類規則應當歸入同一商品編號的,應當將有關商品一并歸入該商品編號。商品名稱填報一并歸類后的商品名稱。

?商品名稱(必填)

?(六)加工貿易邊角料和副產品內銷,邊角料復出口,填報其報驗狀態的名稱。

?(七)進口貨物收貨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屬于《需要詳細列名申報的汽車零部件清單》(海關總署2006年第64號公告)范圍內的汽車生產件的,商品名稱填報進口汽車零部件的詳細中文商品名稱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稱與品牌之間用“/”相隔,必要時加注英文商業名稱。

?(八)出口享惠情況。出口享惠情況為出口報關單必填項目??蛇x擇“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不享受優惠關稅”、“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出口貨物不能確定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如實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不填報該申報項。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商品名稱” 和原報檢項目的“貨物名稱”,現合并為“商品名稱”。

?商品編號(必填)

?填報由13位數字組成的商品編號。前8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確定的編碼;9、10位為監管附加編號,11-13位為檢驗檢疫附加編號。

?例如:申報進口商品“活龍蝦”,需先在“商品編號”欄錄入“0306329000”10位數編號,再在“檢驗檢疫編碼”欄下拉菜單的“101活蝦”、“102鮮或冷的帶殼或去殼的龍蝦(養殖)”和“103鮮或冷的帶殼或去殼的龍蝦(野生的)”中,選擇“101活蝦”檢驗檢疫附加編號。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商品編號” 和原報檢項目的“貨物HS編碼”,原報關項目 “商品編號”填報10位數字,原報檢項目的“貨物HS編碼”填報13位數字,現合并為13位“商品編號”。

?貨號(選填)

?申報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關單時,根據《加工貿易手冊》中備案的料件、成品貨號填報本欄目。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貨號”,錄入要求無變化。

?加工成品單耗版本號(選填)

?申報加工貿易貨物出口報關單時,系統自動返填與《加工貿易手冊》中備案成品單耗一致的版本號。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加工成品單耗版本號”,錄入要求無變化。

?法定第一數量(必填)

?進出口貨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確定的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填報對應的法定第一數量。

?(一)法定計量單位為“千克”的按數量填報,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1.裝入可重復使用的包裝容器的貨物,應按貨物扣除包裝容器后的重量填報,如罐裝同位素、罐裝氧氣及類似品等。2.使用不可分割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的貨物,按貨物的凈重填報(即包括內層直接包裝的凈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裝的罐頭、藥品及類似品等。3.按照商業慣例以公量重計價的商品,應按公量重填報,如未脫脂羊毛、羊毛條等。4.采用以毛重作為凈重計價的貨物,可按毛重填報,如糧食、飼料等大宗散裝貨物。5.采用零售包裝的酒類、飲料、化妝品,按照液體部分的重量填報。

?(二)成套設備、減免稅貨物如需分批進口,貨物實際進口時,應按照實際報驗狀態確定數量。

?(三)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根據《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歸類規則應按完整品歸類的,按照構成完整品的實際數量填報。

?(四)法定計量單位為立方米的氣體貨物,折算成標準狀況(即攝氏零度及1個標準大氣壓)下的體積進行填報。

?總價(必填)

?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總價格。無實際成交價格的,填報貨值。

?錄入成交數量、成交單位、單價后,總價會自動生成。例如:某進口商品,錄入成交數量1000,成交單位為千克(代碼0.35),單價10,總價則會自動生成10000。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總價”和原報檢項目的“貨物總值”,錄入要求無變化。

?幣制(必填)

?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相應的貨幣名稱及代碼填報,如《貨幣代碼表》中無實際成交幣種,需將實際成交貨幣按申報日外匯折算率折算成《貨幣代碼表》列明的貨幣填報。

?錄入時可在本欄下拉菜單中選擇幣制或按《貨幣代碼表》錄入相應的幣制代碼。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幣制”和原報檢項目的“幣種”,現合并為“幣制”。

?規格型號(必填)

?(一)規格型號應據實填報,并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所提交的合同、發票等相關單證相符。

?(二)規格型號應當足夠詳細,以能滿足海關歸類、審價及許可證件管理要求為準,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中對規格型號的要求進行填報。

?(三)對需要海關簽發《貨物進口證明書》的車輛,商品名稱欄填報“車輛品牌+排氣量(注明cc)+車型(如越野車、小轎車等)”。進口汽車底盤不填報排氣量。車輛品牌按照《進口機動車輛制造廠名稱和車輛品牌中英文對照表》中“簽注名稱”一欄的要求填報。規格型號欄可填報“汽油型”等。

?(四)由同一運輸工具同時運抵同一口岸并且屬于同一收貨人、使用同一提單的多種進口貨物,按照商品歸類規則應當歸入同一商品編號的,應當將有關商品一并歸入該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填報一并歸類后商品的規格型號。

?(五)加工貿易邊角料和副產品內銷,邊角料復出口,填報其報驗狀態的規格型號。

?規格型號(必填)

?(六)進口貨物收貨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屬于《需要詳細列名申報的汽車零部件清單》(海關總署2006年第64號公告)范圍內的汽車生產件的,規格型號填報汽車零部件的完整編號。在零部件編號前應當加注“S”字樣,并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零部件編號之后應當依次加注該零部件適用的汽車品牌和車型。汽車零部件屬于可以適用于多種汽車車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編號后應當加注“TY”字樣,并用“/”與零部件編號相隔。與進口汽車零部件規格型號相關的其他需要申報的要素,或者海關規定的其他需要申報的要素,如“功率”、“排氣量”等,應當在車型或“TY”之后填報,并用“/”與之相隔。

?(七)進口貨物收貨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屬于《需要詳細列名申報的汽車零部件清單》(海關總署2006年第64號公告)范圍內的汽車維修件的,填報規格型號時,應當在零部件編號前加注“W”,并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進口維修件的品牌與該零部件適用的整車廠牌不一致的,應當在零部件編號前加注“WF”,并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其余申報要求同上條執行。

?(八)品牌類型。品牌類型為必填項目??蛇x擇“無品牌”、“境內自主品牌”、“境內收購品牌”、“境外品牌(貼牌生產)”、“境外品牌(其他)”如實填報。其中,“境內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內企業自主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境內收購品牌”是指境內企業收購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貼牌生產)”是指境內企業代工貼牌生產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貼牌生產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九)出口享惠情況。出口享惠情況為出口報關單必填項目??蛇x擇“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不享受優惠關稅”、“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出口貨物不能確定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如實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不填報該申報項。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規格型號”。

?成交數量(必填)

?填報貨物實際成交的數量。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申報數量”,現改名為“成交數量”,錄入要求無變化。

?成交計量單位(必填)

?選擇貨物實際成交所用的計量單位。例如:成交單位為“臺”,則通過下拉菜單選擇“001-臺”。

?提醒注意:已備案的加工貿易及保稅貨物,成交計量單位必須與《加工貿易手冊》中同項號下貨物的計量單位一致,加工貿易邊角料和副產品內銷、邊角料復出口,填報其報驗狀態的計量單位。

?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商品的成交計量單位必須與原產地證書上對應商品的計量單位一致。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成交單位”,現改名為“成交計量單位”,錄入要求無變化。

?法定第二數量(選填)

?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計量單位的,按照法定第二計量單位填報對應的數量。無法定第二計量單位的,無需錄入。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法定第二數量”,錄入要求無變化。

?原產國(地區)(必填)

?原產國(地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執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以及海關總署關于各項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管理規章規定的原產地確定標準,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家(地區)名稱及代碼。

?例如:某進口貨物的原產國為“美國”,可在本欄下拉菜單中選擇“UAS-美國”或錄入“USA”,欄目自動生成“USA-美國”。

?提醒注意:同一批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不同的,分別填報原產國(地區)。進出口貨物原產國(地區)無法確定的,填報“國別不詳”。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原產國(地區)”和原報檢項目的“原產國”,現合并為“原產國(地區)”。

?最終目的國(地區)(必填)

?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已知的進出口貨物的最終實際消費、使用或進一步加工制造國家(地區)。

?提醒注意:不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直接運輸貨物,以運抵國(地區)為最終目的國(地區)。

?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貨物,以最后運往國(地區)為最終目的國(地區)。

?同一批進出口貨物的最終目的國(地區)不同的,分別填報最終目的國(地區)。

?進出口貨物不能確定最終目的國(地區)時,以盡可能預知的最后運往國(地區)為最終目的國(地區)。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最終目的國(地區)”,錄入要求無變化。

?征免方式(必填)

?按照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或有關政策規定,對報關單所列每項商品選擇海關規定的《征減免稅方式代碼表》中相應的征減免稅方式填報。

?提醒注意:加工貿易貨物報關單根據《加工貿易手冊》中備案的征免規定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備案的征免規定為“保金”或“保函”的,填報“全免”。

?貨場代碼(選填)(黃埔海關專用)

?按照進出口貨物海關實際監管點,根據海關規定的《海關貨場代碼表》準確填報本欄目。提醒注意:

?(一)一般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按照進出口貨物海關實際監管點場所如實填寫。

?(二)通關一體化報關單,如企業在某直屬海關(黃埔海關)申報、在外關區(非黃埔海關)實際監管驗放的報關單,填報“5298”。

?(三)加工貿易形式報關單,參照原報關單填寫。

?(四)除上述類型報關單,填寫“5299”。

?該項目為原申報項目的“貨場代碼”,錄入要求無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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